(2010)温瑞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培建与戴晓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建,戴晓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吴培建。被告:戴晓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陈咸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培建与被告戴晓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培建以被告戴晓云已全部履行赔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培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培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培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怀莘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