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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6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牌号为浙B×××××的大型客车,在本市上城区秋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秋涛支路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未注意观察路口的车辆动态,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先行,致使车头与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的被害人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潘某因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浙二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1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在案发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投案。此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后,认定被告人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4月14日,被告人周某所在单位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17741.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唐某、赵某证言、110接警单、协议书、收条、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车辆鉴定报告、乙醇检验报告、监控录像光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