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304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佰谊网络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佰谊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鲁0304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40042186132。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西首。负责人:刘持会,局长。委托代理人:曲克壮,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淄博佰谊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NQCQB3R。住所地:博山区城东街道财富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曹美华。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市监行处字[2019]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以被执行人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和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博市监行处字[2019]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一并提供了据以作出该决定的证据材料一宗,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2000.00元。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市监行处字[2019]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市监行处字[2019]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120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淄博佰谊网络有限公司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12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三、被执行人淄博佰谊网络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于莎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赵昕渝书记员张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