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南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华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善辰林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华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嘉善辰林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嘉兴市华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元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佳、刘肖,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辰林五金厂。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治本村(原船厂)。负责人:王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华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辰林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华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以被告嘉善辰林五金厂已支付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华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华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已减半),由原告嘉兴市华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啸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费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