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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笑蓉与苏志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笑蓉,苏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金笑蓉。被执行人苏志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笑蓉与被执行人苏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苏志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金笑蓉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09年11月2日起按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0年1月19日,从2010年1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960.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目前外出,下落不明,对上述债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金笑蓉发现被执行人苏志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成庚审判员  欧卫忠审判员  潘XX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景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