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二终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供销社佳田农资专业合作社与杨学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学富,亳州市谯城区供销社佳田农资专业合作社,左金山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终字第0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富,农民。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谯城区供销社佳田农资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佳田合作社)。负责人:马英,该合作社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左金山,农民。上诉人杨学富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二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学富以与被上诉人佳田合作社、左金山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学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学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4.5元,由上诉人杨学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召侠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车永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