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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成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成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885号原告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季拥军。被告张成汉,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成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