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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玉芳与李大华、李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芳,李大华,李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芳,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大华,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利成,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张玉芳与李大华、李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汉民一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大华、李利成给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不确定数,按判决实际计算)、一审诉讼费用2068元、本院执行费1550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李大华、李利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大华、李利成资金113618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王瑞生审判员 肖 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