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淑琴诉魏兰青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魏某,男。本案在审理张某与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其婚姻无效。原告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因被告下落不明,债务无法落实,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方海燕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刘春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