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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淑琴诉魏兰青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魏某,男。本案在审理张某与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其婚姻无效。原告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因被告下落不明,债务无法落实,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方海燕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刘春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