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埭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谢新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谢新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埭商初字第93号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法定代表人:胡玉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刚,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余静,该公司职员。被告:谢新林。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保丰村西横18号。公民身份号码:××7006183018。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新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