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盐务管理局与赵凤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盐务管理局,赵凤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80号原告:温岭市盐务管理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叶永清,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海荣、郭军标,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凤容,大溪镇油屿村郑家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盐务管理局与被告赵凤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盐务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温岭市盐务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戴晶淼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