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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裁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冷菊华与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菊华,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裁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冷菊华,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冷菊华与被执行人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武仲裁字第000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冷菊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13元。由于被执行人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370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陶玉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中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