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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谷伟与潘一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伟,潘一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803号原告谷伟,港镇坎门建洲东路88-1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志锋,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一丰,珠港镇坎门海滨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伟与被告潘一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伟负担。审 判 长 吴    国    平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梁春芬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琳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