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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杭商终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符某与富阳市××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富阳市××纸××有限公司;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阳市××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春××街道××村友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上诉人富阳市××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乾××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富阳市××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蓓审判员王依群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   芳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