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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明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潘生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生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明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生飞,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明光市。2010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生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生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0日被告人潘生飞因琐事与史某1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潘生飞抓起一把麻将向史某1的头部砸去,致史某1左耳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生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潘生飞的曾经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潘生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12时30分许,明光市女山湖镇居民史某1与赵某等人在女山湖镇移民新区左某家打麻将时,赵某的儿子潘生飞到场后,因琐事与史某1发生口角,接着,被告人潘生飞抓起一把麻将向史某1的头部砸去,将史砸伤。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史某1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左顶部头皮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潘生飞与受害人史某1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史某1的陈述,证实当日其与赵某、李某1、李某2在左某家打麻将,潘生飞叫他母亲赵某打完一牌换人,其不同意,双方争吵起来,潘生飞就从桌上抓起一把麻将向其头上砸,当时其头上就淌血了。2.证人赵某证实,当日其与李某1、史某1、李某2在左某家打麻将,其儿子潘生飞叫其打完一牌换人,史某1不同意,双方争吵起来,潘生飞就从桌上抓起一把麻将向史某1头上砸,当时史某1头上就淌血了。3.证人李某1证实,当日其与赵某、史某1、李某2在左某打麻将,潘生飞叫他母亲赵某打完一牌换人,史某1不同意,双方争吵起来,潘生飞就从桌上抓起一把麻将向史某1头上砸,当时史某1头上就淌血了,后来就被人拉开了。4.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生飞的身份事项。5.书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潘生飞被抓获情况。6.书证: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潘生飞与受害人史某1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赔偿协议,已由被告人潘生飞赔偿受害人史某1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7.明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史某1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左顶部头皮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8.被告人的曾经供述与辩解,证实当日史某1与其母亲赵某、李某1、李某2在左某家打麻将,其叫其母亲赵某打完一牌让其老婆打,史某1不同意,双方争吵起来,其就从桌上抓起一把麻将向史某1的头上砸去,当时史某1的头上就淌血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生飞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生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潘生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生飞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军审 判 员  杨艳人民陪审员  朱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