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牟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忠明与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新福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明,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新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明,农民。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新福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王忠明申请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新福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09年6月22日直接向第三人曲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曲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但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三人曲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将其对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新福村村民委员会所负的到期债务14539元交到本院。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东二二O一0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