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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梁超、陈松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超,陈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44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超,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周至县。2010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松,男,1989年4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仁怀市。2010年1月13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超、陈松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梁超、陈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梁超、陈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1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