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绍江与徐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江,徐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李绍江,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钱清镇梅东村梅湖145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7911202993。委托代理人:施国清,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路生,户籍所在地绍兴县夏履镇夏东村汪家28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江诉被告徐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