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贞与开封市结核病防治所、开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贞;开封市结核病防治所;开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1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贞,又名李真。法定代理人李建民。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结核病防治所。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马振亚,所长。委托代理人侯建中,副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兰,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开封县。法定代表人耿振新,主任。委托代理人高贲,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李贞与上诉人开封市结核病防治所(以下简称市结防所)、开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疾控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汴民终字第473号裁定发回重审,李贞于2008年11月11日向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请求:判令市结防所、县疾控中心赔偿各项损失等共计331374.13元。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金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李贞、市结防所、县疾控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自学审 判 员 鲍焕英代理审判员 刘安京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