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659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红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2月2日自愿登记结婚。2005年11月4日生儿子张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2009年初,被告张某无端怀疑原告王某有第三者,动手殴打原告王某,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09年5月初原告王某离家出走。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某答辩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好的。被告张某在双方吵架时不小心打到原告王某某,不是特意殴打。原告王某出走后,被告张某去叫过她,她不愿回家。离婚对儿子成长不利,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4年2月2日自愿登记结婚。2005年11月4日生儿子张乙。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2009年初,因被告张某怀疑原告王某有第三者,动手殴打原告王某,致夫妻不睦。2009年5月初原告王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儿子,夫妻感情较好。现因被告张某怀疑原告王某有第三者,动手殴打原告王某,而致夫妻不睦。目前双方虽然分居,但时间不长,不符合应当离婚的法定条件。今后只要原、被告能相互体谅,要多为家庭及儿子着想,和好还有希望。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