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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临沂某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临沂某工程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商初字第873号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某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临沂某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临沂某工程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士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