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汴法执复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建义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汴法执复字第15号申请复议人:张建义。开封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原开封市实验中学)申请执行张建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据(2009)龙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建义提出执行异议,其主张从未收到(2009)龙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因此该民事调解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应立案执行。2010年4月29日龙亭区法院作出(2010)龙法执异字第3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张建义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张建义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经审查,(2009)龙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已经明确表述该调解协议已经当事人签字生效;在该案执行立案时,民事审判庭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中证明该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为2009年3月25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主张对该调解书是否生效的审查,不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审查,其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范畴,对其复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义的复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庆龙执行员  张学峰执行员  王大章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