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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富××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89号原告:富××。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富××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