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招水与林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招水,林兴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802号原告林招水,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玉环县城关联丰建材经营部业主,住玉环县珠港镇鲜迭镶额村玉狮巷26号。被告林兴福,浦镇上岩村康民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招水与被告林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招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林招水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