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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招水与林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招水,林兴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802号原告林招水,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玉环县城关联丰建材经营部业主,住玉环县珠港镇鲜迭镶额村玉狮巷26号。被告林兴福,浦镇上岩村康民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招水与被告林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招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林招水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