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余燕强与王国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燕强,王国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46号原告:余燕强,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马科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冲,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燕强诉被告王国冲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燕强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燕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孙红莲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