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秀丽与陈盛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丽,陈盛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李秀丽,身份证号码330327198908122366,住苍南县龙港镇新安乡新社村77号。被告:陈盛洁,身份证号码330327199006177290,住苍南县龙港镇西排村南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丽诉被告陈盛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丽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秀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