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余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余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余某乙。被告:余某丙。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余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浙丽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余某乙、余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姐妹。母亲章某某已于1961年亡故,父亲余丁于2006年8月19日去世。2001年余丁向同村人购得楼房一间,地号为62,图号为06-5-15,面积为43.5平方米。因两被告均在柯甲和绍兴生活工作,原告与余丁一起生活,并由原告照顾其日常生活。2003年10月,余丁亲笔立下遗嘱一份,表明在其去世后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2004年8月,余丁立赠与(予)书一份,再次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他人不得干涉。上述房屋现面临拆迁安置,被告余某乙要求分割该房屋,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位于绍兴县柯乙街道余家弄村登记在余丁名下的一间楼房归原告所有(地号62,图号06-5-15)。被告余某乙辩称:1.父亲余丁于2006年8月12日去世。我家有三间房屋,第一间是我爷爷留下来的祖传遗产,第二间是推翻老宅新建的,第三间是1994年买入的,即本案讼争房屋;2.对讼争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遗书和赠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讼争房屋是1994年买的,父亲余丁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其余两间房屋属于共有财产,我要求依法继承我爷爷、奶奶、妈妈的遗产。被告余某丙辩称:同意被告余某乙的意见。对本案讼争房屋无异议,但要求依法分割其他房产。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其母章某某于1961年亡故。其父余丁于1993年2月8日立下遗书一份,其中载明:本人所有现金(包括存款、存摺),党和政府(单位)发给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应得的一切,完全交由两被告继承,使用后均分。余丁于1994年向他人购得座落于绍兴县柯乙街道余家弄村的楼房一间。2001年余丁办理了该楼房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绍兴县集用(柯甲)字第8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地号62,图号06-5-15,使用面积43.5平方米)。2003年10月,余丁亲笔立下遗嘱一份,其中载明:座落于绍兴县柯乙街道余家弄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绍兴县集用(柯甲)字第883号(地号62,图号06-5-15,使用面积43.5平方米)的住宅楼一间,由原告余某甲继承。2004年8月27日,余丁亲笔书写赠与书一份,将上述房屋赠给原告余某甲所有。2006年8月,余丁亡故。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供的绍兴县集用(柯甲)字第8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本、遗嘱一份、赠与(予)书一份、柯乙派出所和柯乙街道余家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被告余某乙提供的遗书一份,本院调取的绍兴县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原、被告之父余丁于2003年10月立下遗嘱,指定原告继承本案讼争房屋。余丁于2004年8月27日立下赠与(予)书,明确将讼争房屋赠给原告所有。该遗嘱系余丁本人书写,涉及本案讼争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两被告对其无异议,故该遗嘱中涉及讼争房屋的部分合法有效,其余部分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作审查。赠与(予)书系余丁本人书写,其意思表示真实,两被告对其无异议,但因讼争房屋尚未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该赠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就本案讼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应以时间在后的余丁于2003年10月立下的遗嘱为准。两被告要求依法继承和分割家中其他房产,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作处理。本院已告知两被告可另循途径解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位于绍兴县柯乙街道余家弄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绍兴县集用(柯甲)字第883号(地号62,图号06-5-15,使用面积43.5平方米)的一间楼房由原告余某甲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