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毕红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毕红飞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65号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07803-3)。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姜灶镇温州路*号。法定代表人:郁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红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毕红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毕红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