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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陈先妙、董武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陈先妙,董武葵,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责人:王晓澜。委托代理人:张霖、单振中。被告:陈先妙。被告:董武葵。被告: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被告: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被告陈先妙、董武葵、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036.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