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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明海针织有限公司与赵今善、义乌市卡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明海针织有限公司,赵今善,义乌市卡其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268号原告浙江明海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骆高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大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今善,乌市江东街道前成小区18幢2号201室。被告义乌市卡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前成小区18幢2号法定代表人赵今善,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明海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今善、义乌市卡其进出口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明海针织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义乌市卡其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明海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义乌市卡其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账号为:12×××85)中的资金人民币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