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万中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中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8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中权,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简阳市(该身份情况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中权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中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万中权伙同尚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等人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撬门进入河南路11-2号沈某家,窃得电瓶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3070元)及平板摩托车1辆(无法估价)。2010年2月下旬某晚7时许,被告人万中权伙同尚某至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牛压弄36号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厉某停放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2010年3月1日晚7时许,被告人万中权伙同尚某至慈溪市掌起镇周家段村瑞剑电子元件厂宿舍楼下,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覃某停放该处的绿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万中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厉某、覃某的陈述、同案犯尚某的供述、价格认证报告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销售凭据票联、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中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中权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中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12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