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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彭家懋、赵行之与成都龙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家懋,赵行之,成都龙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彭家懋,女,194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赵行之,男,193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成都龙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太升南路1号(西南通讯大世界)。法定代表人刘世富,成都龙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宇杰,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家懋、赵行之与被告成都龙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家懋、赵行之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家懋、赵行之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家懋、赵行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家懋、赵行之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