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茅巨富、陈龙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巨富,陈某1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7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茅巨富,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1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黄姚军,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1,绰号“眼镜”,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1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巨富、陈某1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明、被告人茅巨富及其辩护人黄��军、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0日和31日,被告人茅巨富在宁波市镇海区向张某购得冰毒后,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雅格公寓陈某1租房,向被告人陈某1贩卖冰毒2次,共约20克,得款人民币9400元。2009年11月间,被告人茅巨富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东航宾馆潘某的房间内,向吸毒人员潘某贩卖毒品5次,其中麻黄素7粒、冰毒约1.9克,得款人民币1900元。2010年1月,被告人茅巨富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东航宾馆附近、古塘街道海城宾馆停车场,向吸毒人员邵某1贩卖麻黄素2次,共4粒,得款人民币400元。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27日间,被告人陈某1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南宾馆门口、白沙路街道中凯华庭小区内,向吸毒人员毛某贩卖毒品4次,其中麻黄素约20粒、冰毒约1.9克,得款人民币2500元。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29日间,被告人陈某1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雅格公寓三楼走廊内,向吸毒人员邵某1贩卖麻黄素5次,共10粒,得款人民币1000元。2010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1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向阳渔港酒店内、浒山街道雅格公寓三楼走廊内,向吸毒人员陈某贩卖毒品3次,其中麻黄素9粒、冰毒约0.6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2009年12月底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1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华兴宾馆、中直百货附近及古塘街道天成宾馆旁边,向吸毒人员邵某2贩卖毒品5次,其中麻黄素5粒、冰毒约1.6克,得款人民币1500元。2010年2月1日上午,被告人茅巨富在其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后横江路的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被查获可疑红色药丸17粒(净重1.5822克)、可疑晶体1小包(净重0.1711克),经理化检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同日下午,被告人茅巨富协助公安机关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雅格公寓一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陈某1,当场查获可疑红色药丸47粒(净重4.3858克)、可疑晶体1小包(净重0.1935克),经理化检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茅巨富到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张某;被告人陈某1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毛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茅巨富、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人张某、潘某、邵某1、毛某、陈某、邵某2的证言笔录、证人张某、毛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甬公鉴(理化)字(2010)199号、20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尿样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含相关照片)、抓获经过、立��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茅巨富、陈某1的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茅巨富、陈某1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均在十克以上五十克以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茅巨富于2010年1月31日晚向吸毒人员潘某贩卖麻黄素2粒、冰毒1小包(得款人民币500元),对此只有被告人茅巨富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故该起不予认定。被告人茅巨富、陈某1均有立功表现,依法分别减轻处罚。被告人茅巨富、陈某1自愿认罪,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黄姚军请求对被告人茅巨富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违禁品含甲基苯丙胺的可疑红色药丸64粒(净重5.968克)、晶体2小包(净重0.3646克)及供犯罪所用的诺基亚移动电话机2部、FLY-YING牌移���电话机1部、天盘秤2台,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茅巨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陈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并处的罚金���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违禁品含甲基苯丙胺的红色药丸六十四粒(净重5.968克)、晶体二小包(净重0.3646克)及供犯罪所用的诺基亚移动电话机二部、FLY-YING牌移动电话机一部、天盘秤二台(均扣押在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建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毛 益 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芳芳(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