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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杨华通、叶荷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杨华通,叶荷英,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1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郑智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静,浙江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通,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新村2区15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55031****x。被告:叶荷英,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新村2区15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5710060043。被告: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30-234号。法定代表人:魏敏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被告杨华通、叶荷英、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050元,合计229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