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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生活塑料××司、佛山市××生活塑料××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生活塑料××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催字第28号申请人:佛山市××生活塑料××司,×村下××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申请人佛山市××生活塑料××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ga/0109075844、面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宁波澳威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阿美电器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佛山市××生活塑料××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0年2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生活塑料××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萍审 判 员  余雅美审 判 员  何诗昂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