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武全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全彦,王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7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全彦。委托代理人闫振方,开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玉英。委托代理人朱世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全彦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程贤辉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晓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