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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帅斌与施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帅斌,施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592号原告:林帅斌,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06243976,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大埭村116号。被告:施伟红,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12103567,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药山村4区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帅斌与被告施伟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帅斌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