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外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朱应海与金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应海,金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外初字第41号原告:朱应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永斌。被告:金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应海与被告金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应海以其已与被告金黎敏达成和解且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应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朱应海负担。审 判 长 石圣科审 判 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戚雯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