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孝平与郑五江、王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孝平,郑五江,王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11-2号原告:姜孝平,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十五田甫村143号。被告:郑五江,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外宅村146号。被告:王雪平,成年,村1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孝平与被告郑五江、王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孝平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郑五江、王雪平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绿茵名都25幢2单元402室房产(保全价值50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姜孝平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郑五江、王雪平上述房屋的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五江、王雪平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绿茵名都25幢2单元402室房产(限于价值50000元内)的查封。审 判 长 徐荣华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