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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衢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衢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郑某,家务。委托代理人:夏伟成。被告:邱某,渔民。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渊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