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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晓波与吴荣根、俞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波,吴荣根,俞九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908号原告:丁晓波,市崧厦镇陆家一村5号,身份代码330622197406232610。委托代理人:沈国标,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荣根,市百官街道九浸畈路南12幢111-112号,身份代码330622196207250096。被告:俞九妹,百官街道九浸畈路南12幢111-112号,身份代码330622196206070042。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瑶杰,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晓波与被告吴荣根、俞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俞九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晓波撤回对俞九妹的起诉。审判员 王海庆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玲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