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00号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62号。法定代表人:郑森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青县青阳镇青阳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