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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外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无锡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科朗曼新材料(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科朗曼新材料(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外初字第9号原告:无锡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法定代表人:缪根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生法,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新惠苑188号401室。被告:科朗曼新材料(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隆兴路118号(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外商服务楼101室)。法定代表人:michaeljurgenweiss,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朗曼新材料(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无锡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