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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商初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市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461-1号原告: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300号。法定代表人:赵淑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李广思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9号1810号、建筑面积为48.93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市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20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