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剑军与丁中平、徐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军,丁中平,徐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25号原告:吴剑军,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陈家村。委托代理人:徐雪良,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中平,衢州市柯城区人,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巨化滨三村7幢105室。被告:徐永红,成年,巨泰药业公司职工,省衢州市巨化滨三村7幢1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军诉被告丁中平、徐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剑军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永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剑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永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军撤回对被告徐永红的起诉。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