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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剑军与丁中平、徐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军,丁中平,徐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25号原告:吴剑军,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陈家村。委托代理人:徐雪良,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中平,衢州市柯城区人,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巨化滨三村7幢105室。被告:徐永红,成年,巨泰药业公司职工,省衢州市巨化滨三村7幢1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军诉被告丁中平、徐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剑军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永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剑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永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军撤回对被告徐永红的起诉。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