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65号原告:黄某。被告:方某某。原告黄某诉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2008年12月1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正,被告借钱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讨,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返。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原告黄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的事实;2、人口信息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身份情况的事实;3、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方某某未作答辩。被告方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正,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方某某欠原告黄某借款5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黄某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文乐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人民陪审员 褚小慧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玲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