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程盛祥与何明、王华梓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盛祥,何明,王华梓,十堰惠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程盛祥。被告何明。被告王华梓。被告十堰惠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贤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盛祥与被告何明、王华梓、十堰惠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盛祥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明所有的鄂C×××××号汽车等价值19.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盛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何明所有的鄂C×××××号汽车或价值19.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刘浩提供担保的鄂C×××××号汽车予以查封。三、对刘广平提供担保的房屋(竹山房产证城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忠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