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松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周继武与洪玉华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武,洪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松执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周继武,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洪玉华,男。本院在执行周继武诉洪玉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年外出不归,不知去向,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04)瑶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沈默升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