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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松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周继武与洪玉华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武,洪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松执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周继武,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洪玉华,男。本院在执行周继武诉洪玉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年外出不归,不知去向,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04)瑶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沈默升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