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市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湖州市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沈旭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益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勇。404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州市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州市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市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钱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财产保全费1445元,合计诉讼费3445元,由湖州市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