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庄玉虎与张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玉虎,张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436号原告庄玉虎,港镇城关建设路19号401室。被告张子明,港镇坎门茶山西路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玉虎与被告张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4元,由原告庄玉虎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