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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庄玉虎与张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玉虎,张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436号原告庄玉虎,港镇城关建设路19号401室。被告张子明,港镇坎门茶山西路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玉虎与被告张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4元,由原告庄玉虎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自: